习近平式法治溯源(1)——中华律令细节主义
了解中国治理的关键钥匙
从2016年起,习近平开始大谈“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式“法治”与现代“法治”当然南辕北辙。因此很多人认为分析“习式法治”没有意义,因为其绝对随意,绝对专断,完全荒唐。这种“中国政治不可分析”或“不值分析”经常出现,但我想这可能有点太情绪化了。
领袖本身就是一介凡人,这个凡人的意志要实现,依然需要体系的配合,这个体系中的凡人需要奖励,需要惩罚,有私欲也有自己的想法。领袖意志能解释中国现象,我想在5%以下,这大系统和大系统里的「质料」——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和其他国家没什么不同。
“习式法治”这个话题,不可能一次分析完结(我为何总是挖坑),但这次我们可以展开一个基本的框架。
一、律令细节主义
我此前写过一段话,放在这里开始正好:
从秦法以降,中国的官吏就形成了一种事无巨细的管理方式,例如最近几年很多市政管理机构规范商店店招的颜色字体,让城市的店招实现完全统一,就可以看作这种“细节主义”的例子。以此为基础,更大的细节体系即“文明城市评比”,通过设定一系列极端细节的规范,对城市管理水平进行评比,影响市一级官员的晋升。每一个在中国生活的人,对于这种评比的风格和打扰都不会陌生。
但在苏联,这种社会激励主要以“社会主义竞赛”方式展开,包括中国学习的“英雄人物评比”等典型塑造的方式。例如与五年计划匹配的各种生产竞赛,像我们这么细节的行政管理确实少见。
这背后也是一种不同的权力逻辑,以数字和竞赛为主,使得计划性生产从上到下以数字体系咬合,是相对比较理性和制度化的方式。而律令细节主义,却是一种对“个人”的关注,对每个人施加“懒惰”的推定,并以此希望直接监控人的行为,对其具体做法提出要求。因此苏联的管理更多是一种“目标管理”,而来自中华帝制传统的,则是一种“动作管理”,而进行“动作管理”,行政立法会更加频繁和随意。
律令细节主义是理解中国“行政风格”的关键,我们先回到秦,秦代律法的细节程度是惊人的,例如《睡虎地秦简》的《法律答问》中,对盗窃罪的细节设定:
「害盗別徼而盗,駕(加)罪之。」 可(何)謂「駕(加)罪」? 五人盗,臧(贜)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盗過六百六十錢,黥㓷(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䙴(遷)之。求盗比此。
意思为:
凡属害盗(行窃并伤人)或越过关卡到别处行窃的,一律加重处罚。什么叫“加重”?——五人合伙盗窃,只要赃物在一钱及以上,就斩左趾,并黥面发配为城旦(服劳役徒刑)。若不满五人,但赃额超过六百六十钱,则黥面并劓(割鼻),发配为城旦;赃额不满六百六十钱而在二百二十钱以上,黥面发配为城旦;赃额不满二百二十钱而至一钱的,迁徙(徙边)处理。所谓“求盗”之罪,比照以上标准办理。
惩罚体系之精微,将肉刑(黥面割鼻)、发配为奴隶的人身刑(奴隶有复杂的分层体系),匹配盗窃人数、越关、金额细节进行如此详细的控制,在秦时期令人惊讶。
以及《田律》中的一个规则:
雨為湗〈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畼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𧈸(螽)䖵、羣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意思为:
遇到“时雨”(甘霖)或粟开始抽穗,要立刻书面上报:降雨益处的作物面积、抽穗的粟面积,以及已开垦但无作物的田地是多少顷。作物已出苗后遇雨,也要随时报告雨量多寡和受益面积。遭遇旱情、暴风雨、洪水、螽虫及其他群类害物损伤作物的,也都要随时报告受灾面积。离县城近的由县令派快脚徒步送报,远的用驿传送报,须在八月之内全部[缺]完。
田地的汇报制度,细节到什么距离用步行,什么距离用驿站,也令人惊讶。秦律中这种“过于细节”之感比比皆是。让人感到大秦体系似乎是一个精密如钟表般的机器。
这样的风格,就是律令细节主义。
二、律令的关键转折与空间
仅仅从字面条文上,看起来没什么不好,一个国家敢于立法到如此细致的地步,似乎还是“勤于政”的体现。但在疫情期间在中国生活过的人,就会明白,这些看上去如钟表般精密订立的规则,在执行时千疮百孔。2022年尚且如此,公元前200年当然更是。
那么这些律令都是废纸吗?并不是,了解《商君书》的人都知道,“刑重则民畏,民畏则不犯”,整套“律令细节主义”的关键在于惩罚,上面我们已经看到了,分等级的肉刑、人身刑、财产刑是律令细节主义的关键“细节体系”,在这套体系中,惩罚是绝对刚性的。那面对惩罚的刚性和想当然的,具体到动作的执行规范,该如何处理呢?
方法大家都非常清楚——加码与连坐。这是“律令细节主义”的真正精髓,如果秦律要求8月底完成田地汇报,那地方就要求7月15日全部完成,再小的地方恐怕就要7月10日,留出足够的旷量也余裕,以应对“执行体系”的不足。这种加码到疫情中,就变成了,为了确保区上日日抗原检测不出问题的要求,上海市民封城时最夸张一天要做三次抗原,起于两次一次是街道为了不出问题的加码,另一次是居委会为了不出问题的加码。
连坐同样,在行政体系无法应对“律令细节主义”的执行时,行政效率和资源都跟不上时,扩大惩罚让被治理对象彼此监督,彼此举报,因而逃避连坐,就成为关键手段。可以说,律令细节主义之表是看上去精密如钟表的社会治理,律令细节主义的真正内里是为了逃避刚性惩罚,或者为获得刚性奖励的加码与连坐。每一个经历过文明城市评比的人,或经历2022疫情的人,都明白这是什么。
到连坐这一步,已经某种程度上接触到了福柯所言的现代“规训”体系。
所以理解“习式法治”和“现代法治”的关键区别,从“律令细节主义”入手最好。这是一个空间的区别,现代法治是规范社会整体空间,不管是宪法这样的公民与行政主体的契约,行政法这样的行政部门限制等,法治在社会中处于居中地位,不同的法对应一个公民的不同身份与角色,以及不同机构的决策,社会形成一个网状的空间。
而秦制律令细节主义将社会切割为两个空间,文本上的精密和理性,是独属于文书的世界,文书约束领袖与官吏的世界,对官吏的惩罚与奖励是帝国最根本的基石,到今天就是“从严治党”的恐怖体系与国家监察委,这才是中华帝国的根本(可以看我下面这期节目)。
第二级空间,是官吏与社会,这层空间不是律令细节主义的世界,因为真实的世界不可能按照律令的要求执行,行政技术、行政资源都不匹配。这层空间是官吏们完成自己“文书KPI”的世界,这个世界的根基是“加码与连坐”,这是真正的统治技术。“习式法治”及其背后的“中华帝国律令细节主义”,就将社会分为这两个空间。
三、在与其他民族对比中看到关键区别
为了真正勾勒出这种细节主义的特征,我们来与希伯来传统对比,如果阅读《圣经》,会发现早期犹太人律法,同样非常细节,以下全部出于《申命记》:
(抵押细节)24:6不可拿人的全盘磨石或是上磨石作抵押,因为这是拿人的命作抵押。
(当日工钱支付)24:14困苦穷乏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24:15要当日给他工价,不可等到日落,因为他穷苦,把心放在工价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你了。
(误杀宽恕)19:3要将耶和华你 神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19:4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人的。19:5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19:6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
(行淫的区分处理)22:23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22:24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22: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22:26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他杀了一样。22:27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
在这些条款上,似乎与《秦律》有某种类似。这当然产生自早期人类社会,在抽象的法理学和伦理学还未成熟的时代,社会规范是非常细致的,同时期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也有类似的细节规范,例如: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权人可将其拘禁60日,并在每8日市场日把他带到广场宣布债务。
所有这些细节都会与《秦律》一样,过于细节因而很难执行,在时间、效率、技术无法实现的时候,会遭遇问题。那么犹太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也是依靠连坐和加码吗?《申命记》有如下章节:
(地方裁判)
16:18你要在耶和华你 神所赐的各城里,按着各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长。他们必按公义的审判判断百姓。16:19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智慧人的眼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16:20你要追求至公至义,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华你 神所赐你的地。
(证据规则)
17:6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17:7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19:15人无论犯甚么罪,作甚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19:16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19:17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19:18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19:19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
(上诉制度)
17:8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 神所选择的地方,17:9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
以上这些形似诉讼法的细节,在秦律中是缺乏的。非常有趣,秦律中是否有涉及“诬告”的规定呢?在“法律答问”中是有的,例如:
甲告乙盗牛若賊傷人,今乙不盗牛、不傷人,問甲可(何)論?端為,為誣人;不端,為告不審。
甲告乙盗牛,今乙賊傷人,非盗牛殹(也),問甲當論不當?不當論,亦不當購;或曰為告不審。
甲盗羊,乙智(知),即端告曰甲盗牛,問乙為誣人,且為告不審?當為告盗駕(加)臧(贜)。
甲盗羊,乙智(知)盗羊,而不智(知)其羊數,即告吏曰盗三羊,問乙可(何)論?為告盗駕(加)臧(贜)。
意思是:
甲告乙盗牛或伤人,今乙并未盗牛、未伤人:甲若故意,则为“诬人”;不故意,则为“告不审”。
甲告乙盗牛,实则乙伤人(非盗牛):甲不当坐,也不当领“购”;或有人说属“告不审”。
甲盗羊;乙知情,却“端告”称甲盗牛:乙既为诬(就“牛”而言),又属“告盗加赃”之不审。
甲盗羊;乙知盗羊,不知羊数,告吏称盗三羊:乙按“告盗加赃”论。
没有对如何认定“诬告”的任何程序条例,认定流程,只有“诬告”如何“惩罚”的精密规定。
这里我们接触到了最关键的区别,我为大家总结如下:
四、从律令细节主义到规训与生命政治
中华律令细节主义不是习式法治解释的全部,毕竟两千年时过境迁。但从上面的内容,你一定感受到了其与当今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如果把中国想像为中华帝国 + 苏联式极权 + 赛博极权的共身体。后两者的特征就需要进入到福柯的规训与生命政治中完成理解了,其中规训的部分,在“连坐”那里已经得到了连接。
那么下一篇文章,我们就从今天的内容,延伸到规训与生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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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部分念成外星语了
欸请问下一篇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