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哪个民主制度可以解决下面这个严重问题?
如何面对一个「技术性违宪」的时代
此前我们的讨论中提到「制度决定论」,那么这个话题的一个关键就是:
什么制度是好的政治制度?
这在中国未来转型的讨论中也是一个关键话题。例如中国未来是实行「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这都是非常有意思的。
但这种「制宪话题」还是相对比较18世纪和19世纪的风格。在当代,政治已经变得高度技术性,这种总统 vs 议会的大框架已经不足以进行制度讨论。甚至议员选举的选区票制也不足以讨论这个问题了。到2024年大选年后,全世界出现大量对宪政秩序的软性颠覆,这些颠覆并不采取政变、强行修宪、公投直接绑架民意的方式,而是使用一种更柔性,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法律性质的方式。
在这种现状下,什么制度是「好的制度」,将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甚至很多人会开始引申,是否民主制是好的制度,专制是否会更适合这个时代,如果问这个问题,答案将一定是否定的。一个权力制衡被侵蚀的社会,无论如何都好于不存在制度性制衡的社会。
但这依然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一、不紧急的「紧急状态」,还危险吗?
中国人在过去几年结结实实地感受过「紧急状态」,即疫情时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机制」,这个「紧急状态」是真实的——封城、强制转移、公安执法权在全社会的突然增加。
但如果你看现在的美国,除了对移民群体外,还有哪些人能感受到非「仪式性」的紧急状态?要知道,美国现在正处于「国家能源紧急状态」、「美墨南部边境国家紧急状态」、「对加拿大的北部边境/芬太尼危机紧急状态」、「对墨西哥的南部边境紧急状态」、「以“互惠关税”应对长期货物贸易逆差的国家紧急状态」,美国最近进行的芯片等关税调查,也并非援引过去的301条款,即诉诸进口货物涉嫌不公正、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而是诉诸232条款,即「特定产品之进口是否影响美国国家安全」。
我们批评中国的「泛国安化」,那么美国现在也遭遇了同样的问题,只不过这些问题大多在合宪框架下进行。当然最近川普将遭遇「互惠关税」是否合宪的审查,这条宪政危机的裁定最终将诉诸最高院。
为何称之为不紧急的「紧急状态」,这些紧急状态,我愿意称之为「纯法理紧急」或「技术性紧急」,因为他们不具有实际可感的社会危机,将美国的移民与「通敌」挂钩,与委内瑞拉系统性入侵美国挂钩,是无稽之谈。将美国已有相当年份的毒品问题突然上升为芬太尼国家危机,也缺乏实际的社会感知。更不必说特朗普强行将其他问题与贸易问题挂钩,巴西的博尔索纳罗问题,加拿大的芬太尼问题,印度的俄油问题,恐怕都“醉翁之意不在酒”。
在当下全世界的紧急状态中,美国可能是独一份。其他国家颇具争议的“紧急状态”,还都要诉诸或直接或间接的军事危机,例如以色列的紧急状态,厄瓜多尔的紧急状态(将对帮派打击法理上升级为武装冲突;省域反复宣布紧急并立法扩大致命武力适用),秘鲁的紧急状态(首都/矿区等多轮60天紧急,军警上街;但治安指标改善有限,形成“治安—紧急—再延长”循环),印度克什米尔的紧急状态。就连相对荒唐的匈牙利的紧急状态,也以邻国战争作为接口,半年一续,广泛以法令治国、越权改法,覆盖与战争无关领域。
向美国这样,移民、犯罪、经济、能源、边境、毒品问题无所不包,基本逼近了在现状下他可以使用的紧急权力上限。威权政府以「紧急状态」颠覆民主,这句话已经是常识了。但如果美国的这种「纯法理紧急状态」呢?民众能感受到那种威胁吗?如果不能,宪政是如何被保全的?那么我们自然可以依赖维护宪政的专业人士,他们应该可以识别这样的风险吧——最高院或宪法法院。
二、守门员的失灵——司法的「被工具化」
美国作为一个有漫长宪政传统和实践的国家,怎么可能让特朗普为所欲为的进行使用「紧急状态」呢?他索提出的大多数紧急状态,都遭遇了挑战,且是司法挑战。
其中最重要也悬而未决的是2025年8月29日的V.O.S. Selections, Inc. v. Trump,总统不得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互惠关税/贩毒关税”(广谱性附加税),理由是IEEPA并未授权课征关税或税费。但最近的其他判决,都对特朗普的行政权有利。
美国最高院对特朗普的支持走出一个弧线,在今年之初,罗伯茨领衔的最高院似乎还在平衡政治与司法考量,之后的判决似乎显示其完成了艰难的「站队」,完成对特朗普的「效忠」。如果特朗普「对等关税」获得最高院支持,这无疑是形似去年最高院对特朗普给出免死金牌的「刑事豁免」一样的标志性判决。
美国最高院为何逐渐失去宪政守门员角色,有一个短期的技术性指标,也有一个长期的原因,短期来看,是因为美国最高院3-6的失衡。在4-5的时代,保守派大法官罗伯茨还有中立摇摆票的可能性,贯彻其虽然要促进最高院转向保守,但依然维持基本体面和宪政的主张。但最高院呈现3-6后,罗伯茨的摇摆票就失去了意义,那么即使在特朗普相关法案上他投下反对票,也无济于事,只能纯粹显示自己对保守派不忠,他逐渐倒向特朗普立场,从他个人角度也可以理解。
长期来看,是政治极化时代的一种「司法保守策略」,即社会重大撕裂下,司法权已经逐步退出「司法能动主义」,即扮演原则性的宪政/人权捍卫者,这会导致社会极大分裂,也很难长期维持民意支持。在这个情况下,最高司法权转向专业和细节主义,采用高度技术性的路线完成,这其实不是坏事,司法进入技术性,可以更专业地在现代背景下完成权力制衡,但这导致两个问题:
司法脱离民意理解和支持:过度技术性的最高院裁决,让基层社会完全失去理解的可能,例如美国最高院的「雪佛兰裁决」,以及台湾的「国会扩权法案中的程序裁决」,几乎不可能被公民社会了解,这对于维持最高院的民意支持带来很大挑战,
司法退出政治纷争:由于过高的政治纷争,司法将政治纷争推向民意解决,靠选举而非司法裁决。但这样的问题是,司法屈服于“司法提名权”人。司法对危害司法提名的人失去了制衡能力。不管是强行政权,还是立法多数派,都有可能更轻易成为掌控司法权的人。
这样的问题不仅出现在美国台湾,泰国、匈牙利、印尼都遭遇了司法权工具化的问题。泰国司法权依附于其提名的上议院,匈牙利和印尼依附于行政立法一体的大党团。因此这就是我认为的「被工具化」,因为最高法院在政治极化时代脱离政治议程核心走向技术性细节,而成为权力依附的过程。这其实是一个无解的问题,司法权作为既无军力,又无民意,还无财权的权力。本就是三权分立中的弱者,自我放逐到技术性地带,从而可以被行政权立法权随意任命,甚至瘫痪,成为其工具。
那么墨西哥的直选最高院法官可行吗?最高院法官可以一半直选一半任命吗?这都是非常困难的问题。
三、司法失灵下,蔓延的大量技术性违宪
如果最高院以司法权调停政治纷争,划定政治边界的能力丧失。我们就可以再次回到「技术性违宪」的视野了,这里会发生的不是马上的政变和修宪,而是宪法既存下的大量「准违宪操作」。针对三个最关键的民主社会资源:
预算(转移支付规则)
选民(选区划分)
政党与政客(司法骚扰与DQ)
这些资源的软性颠覆,就是「宪政颠覆」的实质,将从根本上瓦解「选举制民主」的基石——选举。当选举逐渐变得不可能,变成一种无足轻重的「过场」,一个国家的制度就彻底腐烂了。
这里真正的危机是,针对民主社会,一直存在一个预想,即就算失去宪法法院,最终的矫正是民意,玩弄宪政的政客最终会被民意反嗜,可是真的会吗?我当然相信直接的军事政变或激进修宪可能会带来激进的民意反弹,但是预算划分的危机?选区划分的随意性?政党甚至少数政客的指控(想想Trump指控并希望马上解雇美联储理事),真的会带来民意冲击吗?泰国军方持续践踏民主,但因为泰国柬埔寨边境冲突,民族主义点燃,泰国民众希望下个首相是军人。民意可以成为宪政的最后防线,在互联网时代这一定是一厢情愿的。
那么2024年后全球在美国、台湾、印尼、塞内加而、萨尔瓦多、格鲁吉亚、泰国、以色列、斯洛伐克、阿根廷、巴基斯坦、斯里兰卡等各国出现的「技术性违宪」问题。似乎需要问以下的问题:
在政治极化时代,宪法法院如何可以直面政治冲突?
超出现有民主制度,似乎有更好的制度设计可以维持权力制衡?
是否存在一种公民社会,可以在较大的共同体内,识别和回应「技术性违宪」的问题?
如果以上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我们将面临一个非常麻烦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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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宪法法院事实上就是很难面对政治冲击。最高法院的判决之所以有效,关键在于社会共识和行政权愿意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美国历史上不乏司法权在行政权面前退缩的例子,久远点的有西进运动时杰克逊不服最高法院的判决,近点的有罗斯福试图在人事上替换大法官,最后结果都是司法权的让步为结果。相反,司法权限制行政权的例子几乎都不是凭司法权本身达成的,要不是有反对党的声援,要不就是行政权违宪行为本身不受民意支持。在政治极化时代,司法权本身很容易里外不是人,要达到调和社会矛盾的目的非常困难。
对于第二个问题,现有民主制度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本身也不同,至少我认为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相对来说就是一种过时的选举制度,两党制也限制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如果要超越现有权力制衡,除了改革现有民主机制可能还需要让公民社会产生更多渠道让新闻人,领域专家来参与政治并限制权力滥用(当然这只是抽象信息的建议,实际上也有公民社会本身出现问题的可能)
第三个问题,这种技术性违宪在我看来就是在宪法的灰色地带依靠重新定义宪法条文来实现新的权力扩张,如果要杜绝那就得让社会整体对这些灰色地带拥有相对多数的共识来支持法院的判决来让灰色地带不再灰色。或者,让行政权在试图踏足这些灰色领域时因为政治成本过高而不愿意进入。但是问题在于一个社会极化的地区是否存在这样共识,以及在三位一体的情况下(共和党全面控制三权),什么能让行政权在踏足新的灰色地带时付出代价。顺带一提,美国过去的进步也有不少是基于进步法官对宪法的重新解释来让宪法符合当时需要的,毕竟美国宪法是18世纪一直用到今天的并且当时只打算用20年,因为后续的法官对条文中的一些概念的再定义和扩大化解释让宪法能够适配实际需要。但是宪法文本的实际意义本身和18世纪美国国父们的原意就有了很大的不同。
这个问题可以邀请刘宗坤老师写个短篇,他好像在substack上有播客的,他算是法律专家了,写的《为幸福而生》就是讲美国法院的判例,他应该对技术性违宪也有兴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