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面对一个「技术性违宪」的时代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宪法法院事实上就是很难面对政治冲击。最高法院的判决之所以有效,关键在于社会共识和行政权愿意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美国历史上不乏司法权在行政权面前退缩的例子,久远点的有西进运动时杰克逊不服最高法院的判决,近点的有罗斯福试图在人事上替换大法官,最后结果都是司法权的让步为结果。相反,司法权限制行政权的例子几乎都不是凭司法权本身达成的,要不是有反对党的声援,要不就是行政权违宪行为本身不受民意支持。在政治极化时代,司法权本身很容易里外不是人,要达到调和社会矛盾的目的非常困难。
对于第二个问题,现有民主制度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本身也不同,至少我认为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相对来说就是一种过时的选举制度,两党制也限制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如果要超越现有权力制衡,除了改革现有民主机制可能还需要让公民社会产生更多渠道让新闻人,领域专家来参与政治并限制权力滥用(当然这只是抽象信息的建议,实际上也有公民社会本身出现问题的可能)
第三个问题,这种技术性违宪在我看来就是在宪法的灰色地带依靠重新定义宪法条文来实现新的权力扩张,如果要杜绝那就得让社会整体对这些灰色地带拥有相对多数的共识来支持法院的判决来让灰色地带不再灰色。或者,让行政权在试图踏足这些灰色领域时因为政治成本过高而不愿意进入。但是问题在于一个社会极化的地区是否存在这样共识,以及在三位一体的情况下(共和党全面控制三权),什么能让行政权在踏足新的灰色地带时付出代价。顺带一提,美国过去的进步也有不少是基于进步法官对宪法的重新解释来让宪法符合当时需要的,毕竟美国宪法是18世纪一直用到今天的并且当时只打算用20年,因为后续的法官对条文中的一些概念的再定义和扩大化解释让宪法能够适配实际需要。但是宪法文本的实际意义本身和18世纪美国国父们的原意就有了很大的不同。
这个问题可以邀请刘宗坤老师写个短篇,他好像在substack上有播客的,他算是法律专家了,写的《为幸福而生》就是讲美国法院的判例,他应该对技术性违宪也有兴趣吧。
读完非常有收获。指认出了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问题,识别到了传统理论所无法触及的灰色地带。感谢!
如果將權力制衡視為最首要價值,那麼「內閣制+多黨政黨體系」在目前各國的實踐上會是一個最能體現制衡的制度組合。後者雖然沒辦法直接透過制度保障,但可透過選舉制度的設計加以促進。不過話說回來,在一個政治進入高度技術性的時代,這種否決點這麼多的制度是否能夠兼具施政效率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宪法法院事实上就是很难面对政治冲击。最高法院的判决之所以有效,关键在于社会共识和行政权愿意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美国历史上不乏司法权在行政权面前退缩的例子,久远点的有西进运动时杰克逊不服最高法院的判决,近点的有罗斯福试图在人事上替换大法官,最后结果都是司法权的让步为结果。相反,司法权限制行政权的例子几乎都不是凭司法权本身达成的,要不是有反对党的声援,要不就是行政权违宪行为本身不受民意支持。在政治极化时代,司法权本身很容易里外不是人,要达到调和社会矛盾的目的非常困难。
对于第二个问题,现有民主制度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本身也不同,至少我认为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相对来说就是一种过时的选举制度,两党制也限制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如果要超越现有权力制衡,除了改革现有民主机制可能还需要让公民社会产生更多渠道让新闻人,领域专家来参与政治并限制权力滥用(当然这只是抽象信息的建议,实际上也有公民社会本身出现问题的可能)
第三个问题,这种技术性违宪在我看来就是在宪法的灰色地带依靠重新定义宪法条文来实现新的权力扩张,如果要杜绝那就得让社会整体对这些灰色地带拥有相对多数的共识来支持法院的判决来让灰色地带不再灰色。或者,让行政权在试图踏足这些灰色领域时因为政治成本过高而不愿意进入。但是问题在于一个社会极化的地区是否存在这样共识,以及在三位一体的情况下(共和党全面控制三权),什么能让行政权在踏足新的灰色地带时付出代价。顺带一提,美国过去的进步也有不少是基于进步法官对宪法的重新解释来让宪法符合当时需要的,毕竟美国宪法是18世纪一直用到今天的并且当时只打算用20年,因为后续的法官对条文中的一些概念的再定义和扩大化解释让宪法能够适配实际需要。但是宪法文本的实际意义本身和18世纪美国国父们的原意就有了很大的不同。
这个问题可以邀请刘宗坤老师写个短篇,他好像在substack上有播客的,他算是法律专家了,写的《为幸福而生》就是讲美国法院的判例,他应该对技术性违宪也有兴趣吧。
读完非常有收获。指认出了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问题,识别到了传统理论所无法触及的灰色地带。感谢!
如果將權力制衡視為最首要價值,那麼「內閣制+多黨政黨體系」在目前各國的實踐上會是一個最能體現制衡的制度組合。後者雖然沒辦法直接透過制度保障,但可透過選舉制度的設計加以促進。不過話說回來,在一個政治進入高度技術性的時代,這種否決點這麼多的制度是否能夠兼具施政效率又是另一個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