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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德國內部的AfD(德國選項黨)得票率顯著高於日本的參政黨”,作为二者“反思深刻程度”的论证依据,可能还需要补充在更具广度的时间范围内,德国(主要是西德)通过政治体制变革以及民主制度建立,德国人广泛承担对战争罪行的道德与政治责任,以至“悔罪”成为主流社会实践的一部分。相较而言,日本社会的战后态度更倾向于“抵赖”与“逃避”——历史记忆部分被压抑或回避,缺乏与“战时责任”相应的政治变革与公众悔悟。AfD的崛起诚如作者过往文章、播客和视频节目的观点,是全球右翼极化转向的一部分,在这个更为宏大的图景之下,对于德国二战罪观的解构也可以被视为一种选战策略,不一定真正能够代表主流民意,同时德国主流社会在制度层面上的反省机制,包括教育体系、纪念机制、法律体系对战争罪行的严格对待,这些才是德国“反思深刻程度”的底色,应该加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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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帮作者补充并强调一下:1、日对华ODA的特惠性与公益性是“日本对侵华战争深刻反思”的论据之一,经济援助可由地缘政治、经贸利益等多重动机驱动,不能说明日本(主要是日本政府)在历史反思层面的充分性,更不能等同于伦理意义上的“反省”。如果需要对“日本对侵华战争深刻反思”这一论点进行全面分析,还需要国家认知、公众教育、政治表态、历史叙事等维度。2、除了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服放弃战争索赔是“中蘇關係交惡下需要快速融入西方陣營,也是繼承中華民國法統條約的需要”,也同时要兼顾到ODA除了可以被视为“准赔偿”,也是日本获取外交支持、资源通道和经济合作网络的一部分。在冷战背景下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战略投资:首先从政治角度可以稳固日中关系,支持改开,牵制苏联,其次从经济角度,援助的大秦铁路、秦皇岛港口扩建等项目也可以为在中国的能源和贸易布局提供便利,同时援助的同时也可以让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对日本标准、日本设备形成技术依赖。3、在将ODA与BRI进行对比的时候,除了“透明性”与“贸易条款差异”这两点事实外,还要看到首先资金规模不同,ODA总额约3.3万亿日元(分几十年逐步投入),而BRI的对外投资与贷款总额则是万亿美元级别。其次资金来源的不同,ODA是发达经济体的财政支出,来源相对稳定,BRI则是政策性银行与国有企业,后者涉及大量商业贷款和股权投资。最后受援国条件不同,1979年的中国是极权体制下的超大单一市场,政权相对稳定,偿还潜力较大,而BRI涉及的亚非拉国家政治稳定性方差极大,政局动荡且违约风险很高。这三点对于二者之间“透明性”与“贸易条款差异”未尝不是一种商业逻辑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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